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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

作者:东昌府新闻网 发表于:2017-10-19 10:11:20  点击:

从2017年10月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与单位缴费挂钩。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住院时的医疗费可与正常缴费单位的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近日,聊城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今后我市实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

  据聊城市医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2000年10月,我市刚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俗称“6+2”模式。同时,用人单位按其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6%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到了2004年,这项政策有所调整:凡参加市直基本医疗保险满三年的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6%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年限不满三年的单位,继续按6%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有在职参保人员单位缴纳部分提高至7%,个人部分仍按2%缴纳,即“7+2”模式。

  “以前,为保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在制度设计上实行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挂钩的政策,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医保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都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医保处负责人说。

  近年来,随着参保单位覆盖率的提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撑能力的增强,为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创造了条件。

  根据此次下发的《通知》规定:参保在职职工(含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

  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该怎么办呢?《通知》称,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从办理补缴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关于缴费年限的认定按聊人社发〔2011〕10号文件执行,即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后,退休人员应参加大额医疗救助,每年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目前为每年180元,单位120元,个人60元),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此外,本《通知》下发前,在单位欠费期间,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暂缓支付的医疗费,待单位补齐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参保人员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暂缓支付的医疗费。

 来源: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