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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居民大病保险“特药”纳入医保实行单独补偿

作者:东昌府新闻网 发表于:2017-06-30 09:55:49  点击:

2017年,聊城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62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个人不缴费。同时对特药实行单独的补偿办法,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

  按政策规定,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补偿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提高5%。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每人50万元。

  在继续执行《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8号)的基础上,将经省统一组织价格谈判的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居民使用特效药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来源: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