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其中提出,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试点方案》提出,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参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累计增幅达到触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于一定水平的,按规则调整基准价格。
同时,建立健全调价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将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要素成本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占比、大型设备收入占比、医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患者自付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列入评估范围,明确动态调整的触发标准和限制标准。定期开展调价评估,符合标准时集中启动和受理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的价格建议。
此外,为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任务、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灵活选择调价窗口期,根据公立医疗机构收入、成本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和项目范围,有升有降调整价格。
《试点方案》明确,国家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遴选5个试点城市,直接联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其他有条件的省份也可组织设区的市,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