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聊城市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2018年1月起,我市将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支付范围为正常参加并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孕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自2018年开始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为,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正常生产的定额为600元,剖宫产为800元。支付方式为,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按定额支付标准据实结算。定额支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暂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初向所在地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发生的住院分娩费用及相关材料,经办机构按规定时限及时结算拨付。
来源:聊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