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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婚丧嫁娶事宜管理规定

作者:东昌府新闻网 发表于:2017-06-13 09:26:43  点击:

一、有关规定

  根据聊城市纪委、聊城市监察局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

  (一)婚丧嫁娶事宜的内容和范围

  婚丧嫁娶事宜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二)婚丧嫁娶事宜标准

  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三)实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该提前7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各种婚丧嫁娶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具体报告程序:

  1、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规模以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报告。

  2、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其他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纪(工)委报告。

  3、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县区)直各部门(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报所属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备案。未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部门(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4、规模以上企业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企业党组织报告。

  5、党和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参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典型问题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用公款送礼,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

  (七)违反婚丧嫁娶事宜的其他现象和行为。

  三、处理规定

  (一)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二)2011年5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第三条: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四章第二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2009年7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聊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