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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两男子骗了20万 居然又报假案想再骗20万

作者:东昌府新闻网 发表于:2017-04-28 09:24:51  点击:


两名男子事先伪造购房合同、收款条,骗取当事人20万元房款。而后到公安机关报假案,谎称被当事人骗取20万元,达到当事人受到法律追究,再次骗取20万元的目的。日前,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这起报假案的诈骗案件,将涉嫌诈骗报假案的犯罪嫌疑人郭某、郭某某被抓获归案。

3月25日,郭某来刑侦四中队报案称,在北京打工期间,其房子被韩某伪造的购房合同及伪造的收款条骗走。接到当事人报案后,中队长郭书民立即组织警力开展工作。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郭某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民警意识到郭某有报假案的可能,为了弄清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办案民警经过四天的紧张工作,终于查清了郭某、郭某某(均系东昌府区人)在作案前预谋伪造假售房合同、假收款条,骗取韩某20万元。而后,郭某、郭某某两名嫌疑人利用伪造的售房合同及假收款条进行笔迹鉴定,去公安机关报假案。达到使韩某受到法律追究和再次诈骗韩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郭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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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假案及谎报险情都要负法律责任

据介绍,依照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报假案和向有关部门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扰乱公共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将受到相应的治安行政处罚;而如果造成重大影响,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报假案者无论有什么目的,都是违法行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报假案将受到相应的治安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且,步子迈得大一点,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严重扰乱社会安全秩序(如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那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了。因此,奉劝那些妄图报假案以达到自己某种目的的人,别拿法律开玩笑!在恶作剧者自食其果的同时,报假案还浪费了警力、物力、财力,更亵渎了法律威严。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