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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办公用房超标“一把手”被问责 聊城市公安局某支队支队长殷某某案例剖析

作者:东昌府新闻网 发表于:2017-04-19 09:16:37  点击:


“支队(办公用房)整改不彻底,造成部分同志违反相关规定。我愿意承担责任,接受组织的教育批评及处理。”聊城市公安局某支队支队长殷某某在个人检查中为支队办公用房超标问题懊悔不已。

2016年11月3日,市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组在对市公安局某支队进行明察暗访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办公用房超标问题,迅速将该问题线索转交有关纪检监察室核查处理。

据调查,早在2014年2月份,聊城市公安局就已经召开机关办公用房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要求各支队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整顿办公用房。整改工作会议召开后,该支队曾多次调整办公用房,最近的一次调整,发生在2015年4月,经支队集体研究,将原来的五层办公用房缩减为三层。支队党支部书记、支队长殷某某决定让几名内退返岗人员分别与副支队长田某某、赵某某,党支部副书记李某某合用面积为24.9平方米、24平方米、24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虽说是合用办公用房,但殷某某却以市公安局有规定,不再添置办公家具而且内退人员返岗后不从事文案工作为由,未给返岗人员安排办公桌椅,让返岗人员与原工作人员共用一张办公桌。殷某某明显是以上级规定为幌子,在钻规定的空子,心存侥幸,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走形式。

从2015年开始,这些内退返岗人员陆续到达退休年龄,三间办公室实际仍由田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独自使用。返岗的同志退休后,办公用房本应及时报告腾退并补充其他同志,但由于殷某某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高,疏于管理,使部分办公室出现了超标准使用的严重问题。“一把手”不提整改,田某某等三人自然也不会主动提,直到该问题被市纪委暗访发现才后悔莫及。

市公安局某支队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不深入、落实不到位,让在职干部与退休干部“合署办公”以“分摊”面积,通过明改暗不改的方式规避检查,殷某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该支队三名干部长时间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我市多次通报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在明文规定和警示教育的威慑下,全市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四风”问题几乎绝迹,但某支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案例也让我们看到了纠正“四风”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反“四风”不是一阵风,必须一以贯之、绝不松懈。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织密织牢制度“笼子”,加大惩处力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禁而不绝的,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最终,殷某某身为“一把手”,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田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三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市公安局纪委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来源:聊城日报        编辑:李公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