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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民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奖2000元

作者:东昌府新闻网 发表于:2017-03-20 10:02:52  点击:


近日,聊城印发了《聊城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根据《奖励办法》,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可达2000元。

据悉,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环保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环保部门或者聊城市环保局举报。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承办的环保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等酌情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奖励。

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土小企业等重污染项目,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生产的;

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排放超出规定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造成大气、水、土壤污染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槽车等方式排放、倾倒工业污水废液的;

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损毁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因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

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单、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等违反《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

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况的,承办的环保部门应给予举报人较高奖励:严重污染环境质量,环保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每起给予500元的奖励:

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每起给予1000元的奖励;

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每起给予2000元的奖励。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资料,以便后期核实和奖励。电话举报:12369;来信举报:聊城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汇金街17号,邮编:252000;网络举报地址: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官网。

按照《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所举报单位或个人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共同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承办查处的环保部门兑现。

环保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环保部门掌握或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环保系统干部职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

来源:聊城晚报      编辑:刘凤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