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访 东昌府新闻网-聊城视音频新闻门户网站

手机网站  |   帮助中心

首页 > 本地资讯 >本地新闻

2019年起,聊城城区违规燃放烟火爆竹者最高罚款500元

作者:东昌府新闻网 发表于:2018-12-17 09:18:59  点击:

 

  近日,聊城市人大法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情况,就《条例》实施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条例》共23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禁放区域、法律责任等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9类场所禁放烟花爆竹。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据介绍,,对违反《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聊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