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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4月起开征环保税 初步认定纳税人667户

作者:东昌府新闻网 发表于:2018-03-26 09:23:49  点击:

   近日,在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财政局副局长任海波在介绍环境保护税法开征相关情况时表示,环境保护税是按季申报,今年4月1日将迎来首个征期。地税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移交的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排污费历史数据,初步识别认定环保税纳税人667户。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目前,我市应税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1.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5项主要金属”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杆菌(超标)等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3元,其他水污染为1.4元;应税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至1000元,共四类;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档。

   根据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为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我市实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任海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征收环境保护税是由原来征收排污费改变来的,这次费改税的基本原则是“税负平移”,征收范围、税率基本不变,因此不会给企业增加负担,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相反,由于征收环境保护税,会进一步约束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一些企业的税负还会有所下降;但也不排除个别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差,治理排污的能力有限等因素,导致在改革初期会出现税负增加,但随着污染治理能力的加强,相信税负是会下降的。

   任海波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应缴纳环境保护税而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他同时表示,由于居民个人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经进行了集中处理,并没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同时为了不增加居民负担,居民个人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来源: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