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宣判今天公开宣判,华为胜诉。
法院宣布,被告三星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形式,侵害华为 201110269715.3专利权的行为,驳回华为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1000元由三星方面负担。如不服判决,三星方面可依法上诉。
法庭审理认为,三星违反了标准专利谈判中的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故意拖延谈判,三星和华为通讯领域的标准专利实力相当,但许可给华为的授权使用费是华为许可给三星的三倍,此判决之后双方可继续进行谈判。
双方主要就无线通信发明专利产生纠纷,华为认为三星侵害其专利权。
华为诉称,原告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原告享有的201010137731.2号和201110269715.3号发明专利权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并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据证券日报梳理,2016年5月25日,华为率先以专利侵权状告三星,对外宣布正式在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韩国三星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华为官方当时表示,三星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华为的知识产权,并在众多国家销售其产品且相关专利数量多,所以华为愿意在全球范围内解决纠纷。随后,三星同样以10件专利涉嫌侵权起诉华为。
2016年6月27日,华为再度将三星等公司诉至泉州中院,索赔8050万元。随后不到一个月,2016年7月22日,三星将华为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金额1.61亿元,两倍于华为的索赔额。与此同时,华为也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三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此前,就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院经二审作出终审判决,1)驳回三星的上诉请求,2)共计23款三星手机被判禁产、禁售,2)包括赔偿华为8050万元侵权赔偿款等多项一审判决内容被维持。
来源: 新浪科技